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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10-23 10:53

中国 (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管委会,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 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28 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3 号修正)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人员考核要求

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人员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人数应当与《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 159 号) 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一致。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持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人数按原标准执行,待建筑企业资质对注册建造师人数要求出台相关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二、加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力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项目负责人等人员开展动态核查,及时公开核查信息。对企业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在云南省建设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标注安全生产许可证异常,限期整改。企业整改后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标注 (标注期间企业不可打印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于 2023 年12月31日起按本通知开展动态核查

(二)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二级和二级以下(含不分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建筑企业资质对注册建造师人数要求出台相关规定 3 个月后,按规定开展动态核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9日

TAGS:安全生产许可证